一位作家的儿子8岁,非常喜欢童话,他创作的许多童话故事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儿童创作比赛中获奖。某出版社准备编一本介绍儿童创作的书,一位编辑将几篇小男孩的童话,收入该书。该书出版后,出版社给作家寄去了一本样书。不料,不久出版社收到小作家父亲代儿子写的回信,信中对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儿子的作品收入该书表示不满,并要求该出版社对其儿子表示道歉并支付稿酬。出版社认为小男孩在10岁以下,尚未成年,使用其作品无须经过同意。纠纷后经法院调解,由出版社向小作家及其家长公开道歉,并支付2000元报酬。
此案争执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本质在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童话由小男孩亲自创作,该男孩是作者当属无疑。但是涉及到“公民”的概念,对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就产生了异议。
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既然小作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诚然,一般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此点看,小作家尚不具备,没有能力与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但《民法通则》规定:“……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作家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作品就应该与成年人作品一样受到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他都应该完全享有。因此使用小作家的作品也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可见《著作权法》不仅对成年人给予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这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给予保护。